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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八章:京营退役官兵安置条例(第2/3页)

    

    第二条,对自谋营生的退役官兵,由兵部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户部专项安排。

    地方地方衙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钱粮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都司、直隶府指挥使司等地方都司参照朝廷退役军休局衙门条例进行制定。

    各地衙门应当加强对京营退役官兵自谋营生的扶持差事。

    第三条,朝廷根据各地中层官吏年均收入和官兵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退役军休局、兵部会同户部衙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事务。

    自谋营生的退役官兵根据从军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从军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参加三次北征并有斩获的,额外增发三成一次性退役金。

    参加西征或北征并有斩获的,额外增发两成一次性退役金。

    参加北征或西征,但没有斩获的,额外增发一成一次性退役金。

    多次参加大型战役,并有斩获的退役官兵,额外增发四成一次性退役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衙门负责对接退役官兵安置事务的有司,应当组织自谋营生的退役官兵参加技艺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推荐进入各地中小学堂担任武学教习或护院卫士。

    自谋营生退役官兵的技艺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地方衙门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地乡村推选村长、乡长时,退役官兵具有优先权。

    第六条,对从事家庭手工作坊的退役官兵,按照朝廷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以及给予户部银行、皇家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朝廷扶持行业的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除朝廷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地方衙门首次注册登记执贴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执贴类的事务费用。

    第七条,朝廷鼓励各大商行、工厂、作坊招收聘用自谋营生的退役官兵,招收聘用自谋营生退役官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朝廷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官兵,各地方衙门优先录用为集市治安巡查员。

    第九条,自愿归农的,由地方官府发给一年口粮,许指荒闲田十亩耕种,另支一年请给,买耕牛,免租税三年,使为永业。

    京营退役官兵安排差事管理条例

    第一条,京营退役官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许保留军籍,由地方衙门安排差事

    一,从军满十二年的;

    二,从军期间获得军功的;

    三,因战致残,导致无法继续上阵杀敌的;

    四,本就是烈士子女出身的。

    符合安排差事条件的退役官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谋营生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退役军休局和五军都督府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地方衙门安排差事退役官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条,归属皇家或朝廷直管的惠民衙门,在接收安排退役官兵当差时,由退役军休局下达公文。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衙门,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差事条件的退役官兵人数和本地惠民衙门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官兵差事的公文,并依朝廷律令张贴告示,公之于众,不得隐瞒。

    对安排退役官兵差事任务较重的州县,可以由上级省府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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