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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六章 规距(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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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与唐代相比有了明显提高,这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能说明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改善。宋代与中国历史上的各个朝代一样,妾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像妻子的法律地位那样明确,是因为妾始终是处于法律上和社会上的边缘,可以说几乎是没有一点特权。

    在法律上,总体上塑造了一个三层的等级体系妻高于妾,妾高于婢,而关于宋代妾的法律地位总体上没有超出这一框架,学界也几乎认同这一观点。

    在任何情况下男子都不能把妾升格为妻,哪怕妻子已经去世,但是可以把生了孩子的婢女生为妾。吕永在宋代的妾问题研究一文中根据宋刑统所规定的妾的嫁娶之禁居丧与祖父母、父母被囚期间、同性之间、亲属之间不得嫁娶为妾、不得嫡庶乱位、逃亡妇女不能为妾、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之女为妾、奴婢不能私自嫁给他人为妾、禁止嫁给蕃人为妾;此外还规定禁止宗室纳娼妓为妾,禁止宗室女不“礼娶”而做一个屈居“妻”之下的妾,禁止僧道婚娶妾。宋代关于娶妾的立法更加的完备、严明,并且在执法上也更加严格。可以得见成为妾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妾必须是良人。

    戴建国的“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一文中通过对于宋朝法律的解释对于奴婢的法律地位作了解释“宋代奴婢受其在日常生活中实际谋生方式的制约,具有身份的低贱性,因主仆名分的影响,依附于雇主,没有自主权。”这也能说明奴婢不得私自嫁与他人为妾,说明妾的地位要高于奴婢。

    王扬在宋代女性法律地位研究一文中指出,国家的法律允许纳妾,但是设立了妻尊妾卑的法律制度。主要表现在婚姻关系、服制、身份地位、刑法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作者指出虽然法律规定了妻不能为妾、妾不能为妻,但是宋时以妾扶为正室是常有的事,很少受到实质上法律的处罚,只是有违伦理。这就与法律所规定的不相符,反映了法律与实际的不相符,与前面伊佩霞严格的论述妾不能升为妻的看法有分歧。此外,法律规定妾通买卖,这就说明了妾与夫之间的婚姻实际上与妻与夫相比是极为不稳定的。这会导致一些严重的后果,不利于婚姻制度的稳定与发展,甚至会危害到整个社会的秩序。

    王阔的尴尬与矛盾宋代妾的地位和形象研究以宋代士大夫视野为中心以妾的法律地位在中国历史上的演变,来探讨其法律地位变化,认为宋代妾的法律地位相较于唐代和元代,没有什么太大改变,但在现实中由于“母亲”形象的引入,使得在整个两宋看来妾的地位是缓慢上升的。其次,他又发现矛盾的一点在法律的规定上妾更倾向于婢。这一观点有利于补充其他只关注宋代妾的法律地位的研究。

    知晓了这些,我们再回过头来看陆垚今天的大喜之日,就可以明白,这韩永合为什么会如此的愤怒,而主要原因就在于,陆垚没有去韩府接亲,反倒是选择了去妾室曹菡的曹府去进行迎亲。这个做法,可以说放到当下这个时候,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一种做法。作为书生为主,极其注重等级观念的宋朝来说,这妾室其实跟下人的区别不大,大部分人纳妾都是要经过正室妻子同意的。当然了,陆垚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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